福建省拍賣活動備案及現場監管規定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拍賣活動備案製度和現場監管製度,維護拍賣秩序,規範拍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第101號令),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拍賣企業開展的拍賣活動,由拍賣活動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合同監管部門負責備案和現場監管工作。 第三條 拍賣企業在拍賣日前七天內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一)《拍賣企業拍賣活動報備表》 (二)拍賣公告; (三)《委托拍賣合同》; (四)拍賣標的清單; (五)拍賣標的權屬證明; (六)拍賣標的瑕疵情況; (七)主持本場拍賣會的拍賣師資格證書複印件; (八)本規定第四條要求提交的材料和其他有關材料。 拍賣活動所在地與拍賣企業登記注冊地不一致的,拍賣企業還應提交由企業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合同監管部門出具的《拍賣活動監督管理核轉函》。 第四條 拍賣企業拍賣下列標的,還須提交有關審批文件: (一)拍賣文物的,須提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鑒定、審批文件; (二)拍賣國有資產的,須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資產評估報告; (三)其他依法需要批準的審批文件。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建立健全拍賣備案製度,認真審核拍賣備案材料。拍賣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備案材料,對符合規定的,應在報備表上填寫審核意見;不符合規定的,應及時指正、補齊備案材料。 拍賣企業登記注冊地工商局合同監管部門出具《拍賣活動監督管理核轉函》時,應認真審查《拍賣企業拍賣活動報備表》,填寫核轉意見,即時辦理核轉。 第六條 在審核備案材料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製止,違反第101號令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一)拍賣企業開展的超越經營範圍的拍賣活動; (二)雇傭非拍賣師主持的拍賣活動; (三)拍賣人拍賣或委托他人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財產權利的; (四)拍賣標的權屬不清的; (五)拍賣法律、法規禁止或者限製處分的物品或財產權利,未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的; (六)至拍賣日止發布拍賣公告少於7日或者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少於2日的; (七)拍賣公告內容不符合《拍賣法》規定或利用拍賣公告及其他方法,對拍賣標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八)公告內容與《拍賣企業活動報備表》內容不一致的; (九)其他不符合備案要求的。 拍賣企業提供的備案材料不符合規定,經指正仍不糾正的,依照第101號令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拍賣企業在拍賣活動結束後七天內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競買人名單及身份證明或其主體資格證件及委托書(複印件); (二)拍賣成交確認書(第四聯); (三)買受人資格證明; (四)拍賣會記錄;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實施拍賣現場監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實施現場監督管理。 (一)公物拍賣; (二)有舉報、投訴的拍賣活動; (三)拍賣企業有違法違規記錄; (四)上級機關指定的; 第九條 在現場監管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提醒或糾正,構成違法行為的應依法查處。 (一)沒有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電話的; (二)沒有設立監管席位,或不向到場監管人員提供有關資料的; (三)競買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四)拍賣活動與拍賣公告或報備材料內容不一致的; (五)拍賣師未按《拍賣法》規定宣讀拍賣規則、注意事項的; (六)競買人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而宣布拍賣成交的; (七)其他違反《拍賣法》和第101號令有關規定的。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現場監管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參加,監管人員應著裝整潔,舉止文明。 監管人員應作好現場監管記錄,填寫《拍賣現場監管記錄表》。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拍賣企業檔案和拍賣活動備案檔案。 拍賣企業檔案材料(如發生變更應及時補正): (一)拍賣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省(市)人民政府指定公物拍賣的批文、行業審批許可證書複印件; (三)拍賣企業章程及股東名冊; (四)拍賣師名單及資格證書、身份證複印件; (五)拍賣企業工作人員花名冊及身份證複印件; (六)拍賣企業年度工作總結;(每年1月底前提交) (七)拍賣企業違法違規記錄; (八)其他有關材料。 拍賣活動報備檔案材料: (一)拍賣活動前備案材料; (二)拍賣活動後備案材料; (三)拍賣活動現場監管材料。 第十二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必須嚴格遵守各項規定,嚴守秘密,不得泄露拍賣企業依法要求保密的內容。對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拍賣企業拍賣活動報備表》、《拍賣活動監督管理核轉函》、《拍賣現場監管記錄表》等文書式樣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製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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